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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12个月内任一个月或2015年以来任一年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12个月内任何时间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提供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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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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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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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格式自拟提供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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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格式自拟提供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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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前{yt})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将查询的信用记录提供给评审现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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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和分公司报价,且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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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必须在采购代理机构报名购买了磋商文件。